各区市县(先导区)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计生局、红十字会:
为健全殡葬服务保障制度,促进殡葬基本服务均等化,减轻人民群众基本丧葬负担,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4〕29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5〕24号)精神,现就我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人员范围
具有大连市户籍,并按照规定火化的下列人员: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城镇“三无”对象;
(三)农村“五保”对象;
(四)人体器官捐献者;
(五)查实不了身源的无主(名)遗体;
(六)见义勇为牺牲人员;
(七)在乡优抚对象;
(八)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及死亡家庭的父母;
(九)百岁老人;
(十)骨灰安葬方式直接选择海葬人员。
(十一)不享受丧葬补助费用的城乡居民。下列人员不列入免除范围:
1.机关、事业单位及部队编制内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
2.与企业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人员和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3.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
4.参加工伤保险并享受丧葬补助费用人员;
5.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无收入无经济来源的部队遗属;
6.在异地领取丧葬补助或通过其他渠道享受丧葬补助费用人员。
上述死亡人员,不重复享受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政策。
二、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项目及标准
免除由殡仪馆提供的以下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一)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运送;
(二)3日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
(三)遗体火化费;
(四)骨灰普通寄存的,按年度免除5年寄存费(寄存时间不累加计算);
(五)1个价值200元的骨灰盒;
(六)1个价值150元的卫生纸棺。
上述前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项目,以物价部门****收费标准为限额予以 免除。各项免除限额分项计算,未发生费用或费用结余部分不返,超出费用部分自理。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免除费用条件人员死亡后,原则上在户籍地殡仪馆火化并办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事宜(户籍地在市内四区的,在市殡仪馆办理)。丧事承办人应向殡仪馆提出申请,填写《大连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详见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丧事承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逝者的身份证、死亡证明(第四联)、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3.符合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对象的身份证明(详见附件3)。
(二)殡仪馆对提交的《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保留表格及相关材料。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告知。
(三)殡仪馆应及时核对逝者身份信息,经核查属于免除费用对象的,办理免除费用手续;经核查不属于免除费用对象的,应当场告知;经核查逝者身份不确定或者逝者家属对核查结果存在争议的,应先行缴纳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殡仪馆与相关部门进行复核或丧事承办人提供有效证明后,按复核结果办理。
(四)逝者遗体在异地(含本市跨市内四区与其他区市县、先导区)火化的,丧事承办人应先行缴费,持火化地殡仪馆出具的《审批表》、遗体火化证明、制式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到逝者户籍地殡仪馆办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事宜。逝者户籍为先导区的,可到所辖地社会事业管理局办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事宜。
四、补助方式
(一)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部分由殡仪馆先行承担,按季度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无主遗体按火化地殡仪馆隶属关系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
(二)殡仪馆应于每季度末将《大连市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统计表》(详见附件2)及相关材料报区市县民政部门,经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后将免除费用直接拨付殡仪馆。其中,逝者户籍为市内四区的,由市殡仪馆分别报送市内四区民政部门。
五、资金保障
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户籍所在地区市县(先导区)财政承担(无主遗体由火化地殡仪馆同级财政承担)。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核实的人数,按照每人1100元标准,对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实行定额补助。
六、工作要求
(一)各殡仪馆要加强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人员资格审核和管理工作,切实做好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人员身份信息核实和档案信息管理,确保人员 身份信息准确。
(二)民政、公安、人社、卫计部门要加强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人员身份信息核对工作,相关部门要完善基础数据信息,建立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身份信息即时查询、核对、确认。
(三)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申报资金预算和审核工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具体项目管理办法,组织绩效目标申报及评估,并对资金使用安全进行监管。对存在违反殡葬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行为的,不予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对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应当要求申领人退还相应费用,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财政部门负责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办理资金分配,参与制定具体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五)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资金使用单位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和绩效承担主体责任。
(六)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人员范围(一)至(十)类人群,按照大连市民政局等五部门《关于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大民发〔2015〕218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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