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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

  泰民发〔201672

各市(区)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委员会(林牧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省民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委员会、林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等11部门《关于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苏民事〔20168)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加快绿色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划定生态红线。各地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积极倡导和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初步建成一批节地生态安葬设施,立体式骨灰格位葬安葬量稳步提升,树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认可度不断提高,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上看,我市节地生态安葬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安葬观念不强,激励引导、规范监管的制度机制不完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供给不足,节地生态安葬率不高,公益**公墓建设滞后,部分地区乱埋乱葬、骨灰装棺再葬、墓位面积超标、过度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等问题较为突出,迫切需要加以解决。

节地生态安葬,就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骨灰堂存放、壁葬、树葬、草坪葬、深埋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面对我市人多地少、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重要**和紧迫**,着力凝聚社会共识,加强宣传引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积极稳妥推广节地生态葬法,不断提升节地生态安葬比例,推动殡葬改革健康持续发展,为泰州“四个名城”建设作出贡献。

二、准确把握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有关文件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注重引导、创新发展,分类指导、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产品供给,提供优质人文安葬服务,加强政策激励引导,使满足安葬需求与保护资源环境协调推进,促进形****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

到“十三五”末,确保全市火化100%(法规规定除外),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80%。县级市殡仪服务设施和乡镇公益**骨灰立体安放设施实现全覆盖;新建经营**公墓生态葬比例不少于35%,现有经营**公墓存量土地的生态葬比例大于20%;各县级市建成1个以上集中守灵殡仪服务中心。生态安葬奖补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和墓位面积超标得到有效治理,厚养薄葬、节地生态、保护环境、移风易俗新风尚成为殡葬活动主流。

三、认真落实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工作任务

(一)积极推行节地生态葬式葬法改革。依法推行遗体火化、骨灰公墓内集中安葬,因地制宜创新和推广更多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安葬方式。大力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的生态化骨灰安葬方式,积极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江葬、骨灰撒散等生态葬式,使用可降解骨灰盒(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严格落实单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7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米的建设标准,鼓励建造占地面积低于0.5平方米的墓位,提倡不立碑或墓碑小型化、微型化,****限度降低硬化面积。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群众选择既具有民族地域特色、又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

(二)大力推进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按照把握总量、扩大增量、优化存量的原则,科学规划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将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土地使用列入当地土地使用总盘子,有步骤、有计划地逐步消化乡镇节地安葬设施土地使用不合规问题。加强城镇公益**公墓、骨灰堂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新建城镇公益**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100%,新建经营**公墓生态安葬比例不少于35%现有经营**公墓存量土地的生态安葬比例大于20%;对违规建墓立碑、散坟乱埋的,通过依法拆除、绿化等方式进行整治改造;对公益**公墓违规对外经营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加强乡镇节地安葬设施建设,到2020年,所有乡镇都要建成立体式公益**骨灰安放设施,提高集约化、生态化安葬保障能力。

(三)不断提升节地生态安葬服务和管理水平。针对节地生态安葬的人群及相关服务特点,美化节地生态安葬墓区环境,强化人文关怀,提升服务内涵,突出公益属**,增强节地生态安葬的吸引力。落实标准化建设要求,加强公墓单位能力建设。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墓单位的监管与指导,督促公墓单位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专业服务人才培养,优化服务流程,积极提供网上预约、服务热线、全程引导等更加便捷的服务形式,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创造有利条件。鼓励和引导经营**公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选择位置好、绿化好的墓区开辟节地生态墓园,提供更多、更加优质的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产品。加强安葬后续日常管理,注重环境绿化美化,引导文明低碳祭扫,保持墓区整洁肃穆。根据安葬服务协议及墓位使用周期,积极推进墓穴循环使用。深化农村殡葬改革,加强农村公益**墓地管理,提供及时便捷服务。推进互联网、物联网与殡葬服务融合发展。

(四)切实加强葬式葬法改革宣传引导。各地要把宣传引导工作贯穿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工作始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宣传节地生态安葬的重大意义、法规政策和实践成果,引导人民群众正确认识生老病死的客观规律,厚植符合节地生态、绿色环保要求的安葬理念,大力培育现代殡葬文化,凝聚全社会的思想认同。各地殡葬服务机构要将清明节重点宣传和日常宣传有机结合,积极组织开展集中生态安葬和宣传进乡镇、社区等活动,倡导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遗体火化、生态安葬、节俭治丧、文明祭扫方面的表率作用,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党员、干部违反殡葬规定的情况,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纠正和查处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扎实开展节地生态安葬示范活动。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殡葬设施资源,建设一批生命文化教育基地,打造****殡葬文化传承平台,缅怀逝者,教育后人。大力倡导网络祭扫、鲜花祭扫、踏青遥祭、植树缅怀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为不留骨灰者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积极组织集体共祭、社区公祭、家庭追思等现代追思活动,逐步引导人民群众把对逝者的缅怀从注重物质载体转移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当地特点要求的节地生态安葬模式,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模式,逐步推行节地生态安葬。

四、建立健全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工作,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十三五”规划,摆上议事日程,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节地生态安葬需求。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牵头做好政策标准制定、组织实施、审批监管等工作。民政、发展改革、住建、规划、财政等部门要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规划建设,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供给,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和激励引导措施,满足群众节地生态安葬需求。国土资源部门对满足规划条件、布局选址合理的殡葬建设项目,凡符合殡葬改革方向,体现节地生态安葬理念的,在不占用耕地的前提下,用地计划优先给予安排;对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非营利**殡葬设施建设项目,可实行划拨方式供地。科技、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强化殡葬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推动生态殡葬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国土资源、农业(林牧业)、民政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严肃查处非法占用土地、林地建墓立碑等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殡葬用品市场和殡葬服务市场管理,坚决打击和查处非法经营、销售丧葬用品以及墓穴(格位)经营中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价格部门要加强丧葬服务价格管理,依法查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公示和明码标价等行为。发挥城乡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作用,到2020年,建立覆盖城乡的殡葬信息员制度及殡葬信息源采集、报告和预警机制,加大对乱埋乱葬、骨灰装棺再葬、违规建墓的事前预防和源头治理力度。

(二)完善配套政策,建立奖补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普惠型殡葬服务政策,推动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把不保留骨灰江(海)葬、撒散等节地安葬方式和树葬、花葬、草坪等生态葬法,纳入奖补范围;对采用立体式骨灰安放设施的,当地政府给予一定费用的减免或补贴;积极探索建立环保殡葬用品补贴制度,对带头推行****、可降解环保用品的殡葬服务单位或使用者亲属,给予适当奖励或补贴。

(三)注重工作实效,建立督促检查机制各地要加强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工作的督查,发挥联席会议制度平台作用,定期开展联合检查,保证节地生态安葬工作取得实际成效。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节约用地和生态保护要求,加强规划指导和政策引导,增加供给,保障基本建设用地。坚持“点面结合,以点带面”,积极探路子、树典型,总结推广好经验和做法,分析解决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升群众对节地生态安葬政策的满意度。

各地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措施,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地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泰州市民政局            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泰州市科技局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国土资源局             泰州市环境保护局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泰州市规划局

 

   泰州市农业委员会           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泰州市物价局

                                                          2016614



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


锦民发〔2016〕99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处(局、分局)、农委、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429号),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辽宁省民政厅等11部门联合签发的《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654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重要意义

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符合我国基本国情,是深化殡葬改革的内在要求,是殡葬改革的目标方向。节地生态安葬,就是以减轻群众安葬负担、节约土地资源、保护自然环境、推动移风易俗、倡导社会文明为导向,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骨灰堂存放、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深埋及海葬、江葬、河葬、撒散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近年来,我市积极倡导和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初步建成一批节地生态安葬设施,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海葬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但生态安葬的总体成效还不明显,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安葬观念不强;有关激励引导、规范监管的制度机制不完善;节地生态安葬率不高;部分地区乱埋乱葬、建造家族墓、墓位面积超标、墓碑超高、过度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等问题较为突出,迫切需要加以解决。各县(市)区要以贯彻《意见》为契机,进一步认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节地生态安葬,推动我市殡葬改革不断深化,为锦州生态文明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基本原则,以激励引导为主要手段,以加大设施供给为重点,以示范创建活动为载体,****推进以节地生态安葬为导向的葬式葬法改革,使满足安葬需求与保护资源环境协调推进,促进形****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殡葬改革新格局。

(二)目标任务。锦州全市为火化区,除国家规定的少数民族外,全市城乡居民逝世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注重引导、创新发展,分类指导、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葬式葬法改革,不断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力度,努力提高节地生态安葬的比例,力争到2020年,全市当年死亡人口选择节地生态安葬的比例达到50%以上。各县(市)区要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推进以节地生态安葬为引领的葬式葬法改革。要着力推行骨灰海葬、江葬、河葬、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着力推行将骨灰在殡仪馆(骨灰堂、骨灰塔、骨灰墙)等骨灰存放设施内寄存不入土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着力推行对已经存在的散葬坟墓采取迁移到公墓集中安葬腾出土地资源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着力推行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植于公墓内树下、花(坛)下、草坪下,不设硬质墓穴、不立碑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着力推行家庭成员或家族成员骨灰在公墓内采取集体合葬方式、合葬墓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规定的单人骨灰或双人骨灰墓位占地标准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着力推行公墓单人骨灰墓位或双人骨灰墓位占地面积小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等等。通过积极推行安葬方式改革,使节地生态安葬方式逐步为广大群众接受认可,使生态安葬奖补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骨灰装棺再葬、乱埋乱葬、建造家族墓和墓位面积超标、墓碑超高等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厚养薄葬、节地生态、保护环境、移风易俗新风尚成为殡葬主流方向。

三、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主要措施

(一)实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

——提高海葬补贴标准。根据《意见》(辽民发〔201654号)文件规定,从201711日起,锦州市每具海葬骨灰补贴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200元。提高标准部分,省、市财政仍按50%比例承担。省和市提高标准部分除用于保证提供免费海葬服务外,结余部分用于海葬宣传及参加海葬家属吃、住、行的补贴。骨灰江葬、河葬、撒散等葬法可参照海葬政策执行。

——实施骨灰长期寄存免费政策。根据《意见》(辽民发〔201654号)文件规定,从2017年开始,各县(市)建立实施骨灰长期寄存免费政策,采取户籍地管理的办法,凡是具有锦州户籍的已故居民,在殡仪馆寄存20年(含20年)以上的,实行免费寄存,所需费用由市、县财政承担。具体承办由户籍地殡仪馆负责。滨海新区已故居民骨灰免费寄存按锦州市区居民办理,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实施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奖励政策。2017年开始,全市所有公墓(包括经营**公墓和公益**公墓)须按《意见》规定设置生态安葬区,我市实行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奖励政策:凡在公墓内选择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将骨灰装入可降解骨灰罐(盒)直接埋入地下,地表不留坟头、不设碑,可在适当位置设置姓名标识牌,每具骨灰奖补1500元,其中,丧属1000元,公墓运营单位500元。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松山新区居民在市帽山公墓、锦州市城乡公益**公墓申报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的,由市民政局协调公墓单位落实,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具体申报办法由市民政局确定。黑山县、北镇市、凌海市、义县及滨海新区居民在辖区内公墓申报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的,由县(市)区民政局协调所属公墓单位落实,奖补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具体申报办法由县(市)区民政局确定。树葬、花(坛)葬、草坪葬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由属地民政部门协调物价及公墓运营单位合理确定。

——加快建立集中集约安葬奖补政策。“十三五”期间,各县(市)区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步建立集中集约安葬奖补制度。对农村地区新增死亡人员选择将骨灰葬入公墓或者将现存散葬坟迁入到公墓集中安葬的,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财政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奖补或免费迁葬。

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从福彩公益金和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列支。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安葬情况,加快研究制定其他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不断拓展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范围,鼓励城乡居民积极选择节地生态安葬。

(二)加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供给。

“十三五”期间,按照《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公益**公墓建设工程的意见》规定,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根据已有安葬设施情况和未来需求预测,把握总量、扩大增量、优化存量,科学规划制定本地区城乡公益**公墓特别是农村公益**公墓建设“十三五”规划,尽快填补乡镇级农村公益**公墓空白,实现乡镇级农村公益**公墓全覆盖,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向行政村延伸,为农村居民实现就地就近集中安葬、从源头上解决散埋散葬节约土地资源创造条件。公益**公墓建设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宜乡则乡、宜村则村,按照先城市后农村,先平原后山区的原则渐次推进。在平原地区,应重点建设以骨灰堂、骨灰楼等以骨灰存放形式为主的立体型公益**骨灰安放设施,****限度减少平面公益**公墓,以节约更多的土地资源,省财政将优先支持此类公益**公墓建设。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公益**公墓建设,为公益**公墓建设创造有利条件。发改部门负责做好公益**公墓建设项目的审批;国土、林业及农委部门负责保障公益**公墓建设用地供给,做好公益**公墓用地手续办理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公益**公墓建设的环境保护工作;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做好城乡公益**公墓建设规划,统筹协调公益**公墓建设发展;对历史形成的散坟集中点,可按照公益**公墓建设有关规定就地进行改造利用;海洋与渔业部门协助办理海葬用海相关事宜。

(三)以更多惠民殡葬成果推动节地生态安葬。

各县(市)区要把推进惠民公益殡葬和开展节地生态安葬有机结合,统筹安排,同步推进。通过出台实施更多更实的惠民公益殡葬政策,让广大群众充分享受到殡葬改革的成果,以此来激励影响城乡居民积极响应殡葬改革,自觉选择节地生态安葬,使节地生态安葬逐步成为安葬时尚和安葬主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要求,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进一步加大惠民公益殡葬政策体系建设,在免除城乡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基础上,进一步扩面、增项、提标,加快将没有享受国家丧葬费补贴的城乡居民纳入基本殡葬服务免费政策范围,有条件的县(市)区力争实现城乡居民基本殡葬服务全民普惠政策。

(四)开展节地生态安葬创建活动。

市民政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从2017年开始,指导县(市)区和公墓单位开展节地生态安葬示范创建活动。通过开展示范创建活动,树立典型,总结经验,复制推广,在全市形成争创节地生态安葬示范县(市)区、单位的良好工作态势,不断提升全市节地生态安葬整体水平。各县(市)区要将节地生态安葬示范创建活动同辽宁省生态公墓创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实施。公墓运营单位要积极参与节地生态安葬和生态公墓示范创建活动,认真按照《意见》要求,对未开发的墓区加大节地生态安葬比例,积极开辟不同形式的节地生态墓区;对已建成的墓区逐步进行节地生态化改造,引导群众实行节地生态安葬;对《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实施后仍超标准建墓立碑的,要依法通过拆除等方式进行改造整治;经营**公墓和公益**公墓节地生态墓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所开发墓区占地面积的10%;新建经营**公墓节地生态墓位数量不得低于墓位总量的40%;对凡没有节地生态墓区和节地生态葬式葬法的经营**公墓和公益**公墓,不得评为生态公墓;公办经营**公墓和公益**公墓要带头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按照《意见》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十三五”规划,摆上工作议程,加强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建立党委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推进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在推动节地生态安葬的带头引领作用,严格查处党员、干部违反殡葬管理的行为和事件。不断强化宣传引导,努力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使节地生态安葬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建立骨灰节地生态安葬跟踪制度,实现精准化管理。加大财政资金投入,细化政策奖补措施,严格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将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资金落实到位,切实发挥政策激励引导作用。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节地生态安葬具体实施办法,并将贯彻落实节地生态安葬工作情况及时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国土、林业等有关部门将对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锦州市民政局   锦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锦州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   锦州市财政局

锦州市国土资源局   锦州市环境保护局

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锦州市规划管理局

锦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锦州市林业局   锦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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